鹽田區(qū)沙頭角依山花園的業(yè)主溫小姐告訴記者,她在去年6月24日將房子出租給一名男租戶。租約上明確寫明,該租戶從2005年6月24日到2006年6月24日租用溫小姐的房子,租期為一年公興搬場公司。租戶應在每月的24日繳納房租,如果晚于約定的繳納日10天仍未繳納房租,溫小姐可將房子收回。
今年4月24日,這位租戶沒有交房租,溫小姐應租戶的要求給了他一個月的寬限期。到了5月24日,租戶還是沒有交房租,溫小姐認為不能再拖,便在次日(5月25日)來到依山花園找租戶取租金。沒想到,發(fā)現(xiàn)租戶已經(jīng)搬離溫小姐的房子,還把溫小姐房屋鑰匙也換了。溫小姐輾轉(zhuǎn)得知,該租戶在今年5月17日就已搬走。令溫小姐氣憤的是,這名租戶不僅拖欠溫小姐兩個月的房租,還把溫小姐的彩電、冰箱、洗衣機等家電也搬走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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